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CIF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与食品科学技术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团结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促进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食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国民健康与经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食品科技事业健康、全面、可持续地发展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科学决策;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相关展览;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加强学科交叉,部门协调,地区联合;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

(三)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与展示,扩大与国际食品科学技术界的联系,充分发挥在国际组织中的重要影响力,举荐中国科技人才、企业、技术及产品走向世界,促进工程技术领域专业人员互认,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四)弘扬科学精神、引导和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出版物,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有序承接科技评估,职业资格认定或科技人员评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社会科技奖励要求开展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技创新奖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成果论证与评价、科技文献的编审和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研究等任务。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培训食品科技人员,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

(六)开展食品科技创新,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活动; 

(七)注重激发青少年、食品专业学生的科技兴趣,通过开展相关活动,发现并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通过各项学术活动,发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根据中国科协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推荐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技人才等;

(八)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保证;

(九)关心离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组织、支持他们发挥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

普通会员:食品科技相关人员。

高级会员: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水平的食品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资深会员:成为高级会员后,继续在本领域工作并交纳会费15年的人员。

学生会员:食品专业院校的研究生及优秀本科生。

荣誉会员:对食品学科或食品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团体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名誉会员:对食品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团体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应是与本团体专业有关,设有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惠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不得超过1/5),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带领秘书处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开展的相关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规模3-9人,年龄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或项目管理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6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Start at 2015-10-19 10:3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