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应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以及标准发布后的跟踪评价、修订等工作程序。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其中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团体标准工作。
(三)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学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学会成立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团体标准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发布等进行决策。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会驻会副理事长、分管标准工作的副理事长、学会食品安全与标准技术分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五条 由学会学术与创新部担任学会团体标准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并作为团体标准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步骤逐项进行。
第二章 标准提案及立项
第七条 学会所属单位会员及分支机构、地方食品学会均可向学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标准化工作组对申请立项的标准进行立项审查,论证和审核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审核形式可以为现场会议或函审等形式。标准化工作组一般由固定专家和项目领域专家组成。
第九条 通过立项审查拟立项的标准,秘书处应在学会官方网站(www.cifst.org.cn)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未通过立项审查的立项申请,秘书处应通知申请单位不予立项;如需对标准立项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条 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确定主要起草单位及起草人,组成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工作组作为团体标准的编制机构,成员应当包括企业和技术机构,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工作组应在标准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调研、论证、确定标准文本的基本框架、技术参数及指标等内容,协调其他标准情况,完成标准草案、标准编制说明等技术报告和内部征求意见、意见处理等相关工作。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与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一致度不超过30%(规范性引用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起草标准草案阶段,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等技术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背景及任务来源:主要阐述标准制定或修订重要性和必要性,技术经济意义和作用。
(二)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说明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协作单位起草标准的工作过程,以及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进展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主要阐述标准制定或修订过程遵循的基本原则;标准主要内容中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提出和确定的论据,包括主要试验或验证资料分析、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标准查新报告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情况:主要说明采用国际标准程度,以及与国际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资料对比情况。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主要说明标准与相应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情况;与现行国标、行标等政府部门颁布标准的衔接情况;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必要说明。
(六)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注明。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说明各方面专家对标准主要内容(如参数、指标、试验方法)有哪些重大分歧,以及标准起草单位在修改完善标准过程中,内部征求意见情况,并对专家分歧意见、内部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的主要依据。
(八)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主要包括标准项目任务完成中有关标准名称变更、对有争议问题、遗留问题处理、尚需探讨的问题、制定或修订配套标准的说明,以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
第十三条 工作组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秘书处。
第四章 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收到工作组提交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后,应组织开展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少为30日。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时,应附理由说明。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工作组应归纳整理收集的意见,并在逐项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结论,对全部征求意见(包括不采纳的意见)应书面说明理由;完成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编制。
第十六条 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文本技术内容有重大修改的,应再次提交秘书处,由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是否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章 技术审查和发布
第十七条 工作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后,可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文件,提交秘书处申请进行标准技术审查(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秘书处收到工作组开展技术审查申请后,应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工作组应做标准起草情况介绍和必要的技术答辩,并协助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会议应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审查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再审、审查不通过。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和修改后通过的标准,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等技术文件做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修改后再审的标准,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并再次报请秘书处开展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不通过的标准,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并报请秘书处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收到标准报批材料后,秘书处经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标准项目编号。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学会:CIFS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第二十五条 制定完成的标准由学会批准发布,并委托出版社出版发行。同时,在学会网站或团体标准管理机构要求的平台上公开。
第六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学会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地方食品学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七条 学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试点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可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技术跟踪。
第七章 标准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社会和行业发展情况对其进行复审。
第三十条 复审由学会组织专家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进行。审查结果由学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 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分为三种情况: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将立项并予以修订;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确认已不具有行业规范指导价值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 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学会可组织立项修订或采用修改通知单方式进行修改。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会应组织对立项的标准开展必要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调研、验证、组织召开研讨会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承担。经费标准根据拟制定标准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应对各团体标准研究经费,依学会项目经费管理要求,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按照项目单独列支进行经费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和财务报销制度,会计凭证和帐簿齐全,保存完整。学会财务部定期与秘书处核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经费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中国科协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章 申诉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会会员单位、工作组成员对团体标准起草过程或标准内容存在异议,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对所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确定所申诉内容是否合规合理,并对申诉处理形成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对所申诉内容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对于合理诉求,秘书处应当协调工作组予以整改接受。对于不合理诉求,秘书处应当及时与申诉方协商。
第三十九条 所申诉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秘书处无法确定处理意见的,应当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学会所有。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立项后,学会其他单位会员提出要参与标准起草的,应向秘书处提交申请。
第四十二条 工作组1年及以上时间未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或经技术审查3次后仍未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可与申请单位协商终止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会可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其工作程序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具体工作由联合单位协商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会可根据团体标准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细则(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管理、知识产权等),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8年11月6日经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六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实施,2022年6月21日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1月2日七届四次理事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附件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 | |||
制定/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申请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邮箱 | |||
立项的实际意义、必要性和迫切性、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300字内) | |||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600字以内) | |||
国内外标准情况(600字以内) |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的公开透明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立项申请单位、工作组所有成员等。
二、专利管理
第三条 以确保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对涉及的专利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处置,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标准的公开透明与合理应用为目标。
第四条 专利信息披露要求: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立项或起草过程中,向学会提交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障学会及时了解专利权人的信息。必要专利是指包含至少一项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
第五条 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承诺要求: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需提交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学会团体标准时实施专利;
(2)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学会团体标准时实施专利;
(3)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六条 在标准编制说明中披露涉及专利的信息。学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的标准时,予以公开。公布的相关信息应至少包括涉及了专利的标准名称、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第七条 转让后许可承诺的存续要求: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保证其不会以规避所作出的实施许可声明为目的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对于已经向学会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三、版权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于学会,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任何团体标准的版权处置必须经过学会批准,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记录。
第九条 学会对所起草标准的版权负责,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学会有权根据需要使用和维护团体标准的版权。
第十条 团体标准出版物的使用和销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传播。
第十一条 第三方在使用和销售团体标准时,必须获得学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和费用标准。
四、商标管理
第十二条 如学会和团体标准起草或实施单位等相关机构一致同意,可为团体标准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经注册的团体标准商标归学会所有。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的商标必须经过合法注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商标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商标应允许团体标准实施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商标印制必须经过学会的审核和批准,印刷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印制过程中应确保商标的准确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