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度“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专项基金——
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普基金”指南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乳品科学知识、引导理性消费、推动行业创新,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联合内蒙古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乳业国创中心”)共同设立“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专项基金——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普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通过多元化科普内容与传播形式创新,提升公众对乳品健康价值的认知,化解消费误区,拓展消费场景,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拟受资项目需紧密围绕乳品相关科学知识体系,结合消费者对乳品的关注点与认知误区,精准解析消费痛点,引导公众科学认识乳品营养健康知识,建立科学的乳品消费观念,享受乳品带来的健康价值。
第四条 拟受资项目为系列科普活动或项目类的,不接受无延展性的单一图文或视频内容的申请。鼓励采用多元化传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项目如系列科普内容、直播课程、互动 H5、音频节目等;线下项目如科普快闪、进社区、进校园等;线上线下整合项目如乳品营养周、关爱日、科学挑战等。拟受资项目为策略研究类的,需给出完整的调研研究数据及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 拟受资项目的资助对象为中国境内具有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应具有中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拟受资项目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组织力和传播力,项目申请时需提供最少1份科普代表作(文章、视频、图书等),单篇有较大影响力。
第七条 申请者按照《“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专项基金——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普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要求填写,并将《申请书》word版和签字盖章后的pdf版发送至邮箱:cifst_cxhd@126.com。
第八条 申请人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提交《申请书》,过期不予受理。
三、基金额度与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将提供人民币80万元的资金用于科普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为10-15万人民币,项目执行期1年。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合理。
第十条 本基金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四、评审须知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初审不予通过:
(一)明确表示不同意或不遵守本指南;
(二)不符合基金予以支持的领域;
(三)申请文件或手续不完备,基金项目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四)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五)已获所申请专项基金资助且未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再次申请;
(六)其它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不具备基金项目完成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申请书提交专家评审,对项目的科学性与价值性、传播性、实用性及社会影响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平台影响力及数据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经专家评审遴选出受资项目,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受资项目承担方与学会签署《基金资助合同》后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受资项目承担方自收到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天内应完成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签订《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专项基金——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普基金资助合同》(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基金资助合同》的规定,认真撰写完成完整的、有原始数据的《中期项目进展报告》和《终期结题报告》。《终期结题报告》为项目实施完成的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须报送《中期项目进展报告》和《终期结题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报告、不报送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不按规定补报及纠正的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中止或撤消对该项目的资助。乳业国创中心有权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受资项目承担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责任及义务进行配合。
五、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受资项目承担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应保证项目成果均为原创,创作过程及成果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如因科普内容制作需要向第三方购买图文影音素材版权的,需标注版权、注明来源,确保取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及转授权的许可,转授权的范围应完全覆盖及支持本指南第十六条所述乳业国创中心及其关联公司对项目成果的使用权及使用需求。
第十六条 对于受资项目科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文章、视频、图片等)及其上附着的知识产权一经产生,受资项目承担方应同意授予乳业国创中心及其关联公司享有非独占、非排他、免许可使用费的许可使用权,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可无偿转载科普成果并在官网、公众号、视频号等自有平台发布宣传等;此外,受资项目承担方应同意乳业国创中心成员单位将项目成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转载。乳业国创中心和受资项目承担方就受资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接受“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专项基金——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普基金”的受资项目承担方应视为完全接受本指南的全部条款。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基金项目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除另有约定外,该风险责任由各方本着科学、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指南解释。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25年4月25日